为提高律师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的法律业务水平,充分的发挥律师在婚姻家事纠纷中的非消极作用,保障婚姻家庭纠纷案中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离婚、变更抚养权、抚养费、监护权纠纷等涉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诉讼、调解及非诉讼法律业务。
(一)以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教育成长及情感需求为核心,确保抚养安排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长期利益。
(二)充分听取并记录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合理意愿,但不得引导当事人采用诋毁对方、恐吓或放纵未成年子女、向未成年子女披露可能侵害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等方式,诱导或迫使未成年子女表达不真实的意愿。
(四)注重对未成年子女隐私和名誉的保护,不得披露未成年子女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可以通过网络等公开媒介炒作案件。
(一)未成年子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子女的年龄、健康情况、教育环境、惯常生活地、与父母情感依赖程度等信息。
(二)父母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及客观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收入、住房条件、上班时间、教育背景等与抚养能力有关的信息;双方分居情形、陪伴子女的时间等方面的抚养现状信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经济收入、身体健康情况、参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有无不利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如家暴、吸毒、赌博等恶习、一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抢夺隐匿子女、刑事犯罪记录以及其他导致剥夺监护人资格的行为。
发现当事人存在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律师应予以劝解并明确告知不利的法律后果。经劝解无效的,可拒绝接受委托。
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行为的,律师应积极、及时帮助当事人采取适当的法律途径保护未成年子女,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必要的,可建议当事人寻求心理咨询师、社会组织和社会公益工作者等关联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
律师应基于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和当事人、年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的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及案件结果的可能性,帮助当事人确定合理的预期,但律师不得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在当事人担忧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负面影响时,律师在具备条婚件的情况下,可以从经济收入、心理健康、人身安全等方面做分析,以帮助当事人正确评估该影响。有必要的,可建议当事人寻求心理咨询师、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组织寻求关联支持与辅导。律师在分析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负面影响时,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还能够准确的通过以往办理的案件结果及亲子关系发展状况,向当事人提供参考经验。
在帮助当事人决定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结合自己的情况,从以下方面考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减少、缓解双方当事人抚养权方面的冲突:
(一)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收入、离婚时可分得的财产及补偿、原生家庭的资助、可获得的抚养费等因素,确保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不会大幅下降。
(二)根据当事人的职业现状和规划判断,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有充足的时间陪伴未成年子女,且不会对职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在职业发展和陪伴未成年子女之间有契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三)如果由对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其有充足的时间陪伴未成年子女,以及经济收入可保障未成年子女生活水平,不存在原则性不适宜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客观上难以陪伴未成年子女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均主张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且自身条件相当的,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轮流抚养。律师在帮助分析轮流抚养方案可行性时,应特别提示是不是真的存在以下因素:
(一)双方当事人工作生活所在地不一致,客观上轮流抚养存在困难,且造成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环境不稳定。
(二)双方教育方法的理念严重不一致且无法协调,在教育方式上有几率会使未成年子女无从适应。
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做相关法律解释工作,阐明《民法典》婚姻家事编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相关规定,抚养费已包括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及基本的医疗需求等。如当事人对可能获得支持的抚养费标准产生焦虑、疑惑时,律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当事人梳理与抚养费有关的因素,对抚养权问题做综合考虑:
(一)统计近两年未成年子女的日常开支,以判断获得支持的抚养费和自身经济收入是否足以覆盖未成年子女的日常开支。
(二)建议当事人了解当地教育系统入学、升学、必要课外辅导教育的相关联的费用,统计预估每年所需费用的金额,制定合理预期,以消除当事人因对未来教育支出认知不足带来的疑虑。
(三)帮助当事人制定完备的补充条款,以应对发生抚养费不足以覆盖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产生大额医疗开支,或其他因素导致未成年子产生大额必要开支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对方承担相关义务。
当事人因双方冲突激烈而禁止对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律师应向其了解原因,并解释探望权是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和应尽义务,只有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才能够最终靠法律程序申请中止探望。同时,应积极向当事人阐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陪伴和爱护,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尽力化解双方情感矛盾,给未成年子女提供健康的成长环境。
律师办理婚姻家事纠纷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案件,应关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父母存在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冻饿、经常性谩骂、侮辱、恐吓、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
未成年子女遭受己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律师应劝诫当事人停止实施家庭暴力,告知当事人此类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负面影响,同时,当事人也可能因此须承担相关民事、行政与刑事法律风险。
未成年子女遭受对方当事人家庭暴力的,律师可在尊重己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建议并帮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对方当事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律师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与授权,申请追究对方当事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其他犯罪的,律师可指导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指导、协助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未成年子女正处在危险处境中,律师可指导、协助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临时安置于亲属住所或者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提供的其他临时性安置场所。
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与学校沟通告知,确保学校管理人员与老师了解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情况,关注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与心理变化,保障未成年人在学校内的人身安全,舒缓未成年人心理压力与创伤。必要时,可协助向公安机关报案。
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或儿童心理专家对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心理影响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必要时,应提出心理评估报告。还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组织寻求关联支持与辅导。
律师根据初步掌握情况,预估己方当事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风险较高的,或者己方当事人已出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应劝诫当事人依法保障对方的监护权与探望权,告知当事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将对该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当事人也将面临人民法院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风险,并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作为评判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负面因素等。
律师也应注意防范个人执业风险,应保留已向当事人披露相关风险的证据,必要时约当事人面谈并做好谈话笔录,由律师与当事人进行签字确认。
律师根据初步掌握情况,预估对方当事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风险较高的,律师宜指导、协助当事人做好预防的方法,例如,指导子女熟记己方当事人手机号码,学会使用公共电话、向他人借用电话求助,或建立其他较为隐秘的联系方式。指导子女识别自己所在城市、行政区、道路名字、门牌号码、小区名字等关联信息。帮助子女建立求助、报警等基础的自我保护意识。
对方当事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律师宜指导、协助当事人做好报案、与学校沟通、寻求妇联等机构帮助、积极与对方协商未成年子女暂时抚养方案等有关事项,必要时,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当事人主张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有合理事由的,包括对方当事人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律师应引导、协助当事人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夫妻分居期间,对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律师可引导、协助当事人向法院陈述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据,申请由法院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存在抢夺未成年子女、家庭暴力或其他双方当事人激烈冲突导致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律师可指引、协助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家事调查程序、心理疏导干预程序,必要时,能形成心理疏导和干预情况报告、家事调查情况报告,为审理工作提供辅助资料。
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在未发生诉讼前,律师可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在立案时和诉讼过程中,律师可积极申请法院启动家事调解程序。
可以向当事人推介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组织,建议当事人寻求关联支持与辅导,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引导双方协商确定直接抚养方,重点考察抚养意愿、经济收入、子女意愿,并通过合理的探视方案保障另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相处接触的权利来促成调解。若双方条件相当且均主张抚养权,可引导双方分析轮流抚养的可行性。
抚养方案可以逐步落实,双方在离婚纠纷案中感情矛盾较为激烈的,应优先考量降低冲突、确定现实可行的解决抚养问题方案。在情势稳定、双方恢复一定信任后,逐步完善长期的抚养方案。
双方当事人均主张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且自身条件相当、客观条件允许的,可考虑轮流抚养。在设计轮流抚养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因素:
(一)轮流抚养方案应结合父母双方的居住地,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安排等因素,合理的安排抚养时间的分配(如每周、每月、学期制等),应避免造成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环境的频繁变动,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应该对轮流抚养期间抚养费用分担(教育、医疗、日常开支)、假期安排(节假日、寒暑假)等进行规划安排,避免纠纷。
(三)对于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在确定轮流抚养方案时,应听取并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
(一)计算标准:结合父母经济收入、未成年子女实际的需求及当地生活水平等确定抚养费标准。针对长期患病的未成年子女,需测算抚养与治疗费用,以保障救治未成年子女为出发点,双方应尽力支持治疗,一同承担医疗费用。针对已成年但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引导父母双方对该类子女抚养费用承担问题达成一致。
(二)支付方式:原则上按月支付,并明确支付期限。若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以夫妻财产分割补偿款抵扣的方式来进行支付的,建议在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中明确费用计算标准及支付期限。
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有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双方可就探望时间、频率、方式等(如节假日、寒暑假安排)进行协商,并鼓励双方在后续履行过程中友好协商,根据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安排的变化等实际要进行协商调整。探望行为应遵循未成年子女意愿,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一)协商方案、调解方案应根据案件进展动态调整,内容应当是明确具体,不应为了促成调解而模糊表述或忽略可行性与操作性,引发后续争议。
(二)律师应系统化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平衡当事人诉求与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实现纠纷高效化解,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平和稳定的生活氛围,维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成长环境。
本指引根据2025年4月30日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和律师业务实践制定。若本指引公布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应以新的规范为依据。
律师办案指引是对律师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判定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律师责任的依据。
(编委成员:邓传远、顾芳、白冬红、乔长龄、吴杰臻、黄晓颖、关莹、范春燕、陈晖、苏海花、洪思玮、刘纯、李婉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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